所谓虚拟偶像,是指通过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人工智能、运动捕捉、实时渲染等技术手段制作的高度拟人化数字形象。全球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虚拟偶像当属2007年在日本出道的初音未来,这个充满未来感的时代少女虚拟形象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国际性影响。2012年7月我国虚拟偶像洛天依正式出道,在二次元文化中掀起了虚拟偶像热潮。这些虚拟偶像跨越了空间藩篱,突破了次元壁,如同电视剧《完美的他》所展现的那样,可以全天候一对一陪伴消费者,让消费者沉浸式感知偶像的存在。
当下借助人工智能和数字资产之潮,虚拟偶像在各个领域争相涌现,不仅霸屏了多个文艺晚会,表现出在娱乐行业的强劲风头,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身其中重金布局。然而十年来,我国虚拟偶像虽层出不穷但真正形成持续影响力的寥寥无几。也许我们可以通过三个问题,来一探虚拟偶像产业发展究竟遇到了什么阻碍,面临着哪些挑战。
“永不塌房”,是否可能?
虚拟偶像的广受追捧,就实质而言是用虚拟形象满足了消费者的心理投射。与经常“翻车”“扑街”的真人偶像不同,初音未来、洛天依这些虚拟偶像在外形上契合最流行的时尚观念,也不会艺德缺失,拥有近乎完美的人设,几乎达到了“无菌审美”的标准。
不过,虚拟偶像并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记忆、认知、情绪和意识,其二次元内容都被人为赋予了故事背景和人格特征,自然会伴随着失格风险。虚拟偶像需要依赖真人来帮助设计言谈举止,甚至还需要“中之人”(在虚拟偶像幕后的真人扮演者)与消费者互动。虽然现实操作中,虚拟偶像幕后的“中之人”身份被尽可能保密,以避免真人形象曝光后影响消费者对虚拟偶像形象的接受与认同。但“中之人”身份意外曝光的事件并不鲜见,这对虚拟偶像形象的建立与维护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隐患,情况严重的时候甚至会导致虚拟偶像的间接“塌房”。乐华娱乐与字节跳动共同推出的虚拟偶像女子团体A-SOUL曾豪言“永不塌房”,但就在成员向晚2021年生日前夕,官方计划从海外采购5套力反馈手套供“1V1线下见面会”使用,不料很多粉丝认为线下互动就会挑明“中之人”身份破坏虚拟偶像的初衷而强烈抵制,最终这场精心策划的见面会被迫取消,官方不得不出面致歉。
虚拟偶像的形象元素是其IP价值的核心部分,只要偏离用户预期就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但虚拟偶像的造型、服饰、年龄和人设一成不变的话,其形象就会高度定格而无法陪伴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消费者一起成长。目前虚拟偶像的形象设定普遍较为年轻,比如洛天依就被设定为来自外星球的情感丰富的15岁美少女,很难想象洛天依的未成年粉丝十年后仍对这个形象青睐有加。同时,很多消费者希望能够自助式参与虚拟偶像的形象开发,但其审美观念和个人偏好存在明显差异,这对虚拟偶像的形象管理提出了又一个挑战。因此,虚拟偶像的形象元素无论变还是不变,都面临着“塌房”风险。
内容不够,技术来凑?
无论制作方还是消费者都在追求虚拟偶像的绝对完美,这就对虚拟偶像的形象生成、驱动、互动和维护都提出了很高的支撑要求。要想打造出能够破圈的虚拟偶像投入成本不菲,入局门槛不低。首先是前期的设计制作成本,其次是“出道”后维护形象的运营成本,然后还有虚拟偶像每次发表单曲、参与演出或制作互动视频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比如为一些头部虚拟偶像打造一支单曲的制作成本就达200万元,举办一场全息虚拟演唱会成本高达2000万元。若不能投入足够资金,制作效果将大打折扣,那样虚拟偶像只能伴随“五毛特效”而很快被消费者摒弃。
如今数字合成和数字复制技术已有长足发展,洛天依可以借助声音合成程序唱出真人无法企及的宽广音域,在与薛之谦等真人偶像的同台合作演出中丝毫不落下风。但技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要把人类如此复杂微妙的感情特质完全嫁接到虚拟偶像身上目前还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作为二次元的虚拟偶像,仍然需要三次元内容为其灌注灵魂。初音未来之所以大获成功,一个核心要素就在于内容生产,其背后有比较成熟的ACGN(动画、漫画、游戏、小说四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缩写)文化产业作为支撑。
目前我国虚拟偶像有三类常见形象:第一类是由音轨技术合成声音,以娱乐直播、唱跳表演为主的形象,比如洛天依;第二类与第一类在外形、动作上区别不大,不过人物声音由幕后的“中之人”加以演绎,比如A-SOUL;第三类的二次元风格不如前两类明显,但对技术和资金要求都更高,是通过技术合成的无论口唇表情还是肢体动作都酷似真人的形象,会在一些社交平台或短视频平台与消费者互动,比如靠短视频破圈的柳叶熙。总的来说,这三类虚拟偶像的内容生产都比较简单,人物形象因此也显得较为单调苍白。
虚拟偶像背后实际上是贩卖“爱与崇拜”的产业,但用爱发电没那么容易。要想维护虚拟偶像的持续性运营,须有源源不断的内容生产给消费者新鲜感和代入感,否则消费者很容易失去消费热情,即使粉丝也会因厌倦而脱粉。当下我国虚拟偶像产业貌似红火,但大多只是复刻初音未来和洛天依,资本更急于拉新引流,在内容生产上普遍乏善可陈,真正能有效商业变现的寥寥无几。
法规伦理,如何保证?
媒介技术的演进不可能离开法规伦理而独立发展,虚拟偶像自不例外。随着越来越多虚拟偶像出现,相应伦理问题不断涌现:虚拟偶像和消费者的互动愈加频繁,社会影响不断增大,该如何看待这虚实之间的新型伦理关系?如果消费者尤其未成年消费者习惯于从虚拟偶像身上寻求感情寄托,对他们的线下人际关系会形成怎样的影响?这些虚拟偶像作为“高效打工人”会不会形成降维打击,冲击人类的就业机会,挤压人类的生存空间?
一般而言,消费者总希望跟其互动的虚拟偶像形象越自然、动作越流畅越好,从而享受到更逼真的互动体验。不过,这些虚拟的数字人是否无限接近真人最好呢?恐怕未必。“恐怖谷效应”指出,人类对仿真机器人一开始会持正面态度,不过随着这些机器人仿真程度越来越高无限接近真人时,人类反而会产生厌恶甚至恐怖的情绪。
虚拟偶像不仅涉及日常伦理的新领域,还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章提出不少挑战。目前我国还缺少针对性的法律规章和行业监管政策,导致不少虚拟偶像的代言、演出等经营性行为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带。虚拟偶像虽然拥有人格化形象,但并非真人,始终不具备真人的身体与思想,因此在带货方面存在着致命软肋,尤其在带货化妆类、食品类产品时,会给消费者明显的虚假感。而且,虚拟偶像背后就是人为操控,自然存在虚假带货、带卖假货的种种可能。
对于虚拟偶像,虽然粉丝沉迷的是“偶像”特征,但有些颇具野心的资本可能只重“虚拟”二字——将虚拟偶像作为新技术的试验场,以便更好地在网络技术领域开疆辟土。因此就不难理解虚拟偶像幕后的“中之人”常遭资本冷眼,比如A-SOUL成员珈乐进入“直播休眠”的直接原因就与个人权益纠纷密切相关。进一步讲,虚拟偶像背后有设计制作者、日常运营者、版权所有者、幕后扮演者等多重利益方,虚拟偶像成功时利益如何分配,“塌房”时责任如何认定,越来越多的同质化倾向可能引发的侵权现象又该如何规避,都是亟待提上议事日程的紧迫问题。
作者:陈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纪录片学院副教授)
编辑:郭超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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