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马伊琍和文章离婚了。曾经躲过婚内出轨的文章夫妻俩,最终还是没能白头偕老。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这句来自两人的离婚文案,其实大有文章,是来自唐代的敦煌文书《放妻书》。
所谓放妻书,也就是古代的离婚书。
《放妻书》全文▼
盖说夫妻之缘,伉俪情深,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幽怀合卺之欢。
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
若结缘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来相对。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
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于时某年某月某日某乡谨立此书
大意就是,结婚了三年合不来过不下去了,和平分手吧!
可见古人也并非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过不下去的,还是可以和平分手,而且还会写下契约,证明二人婚姻解除。女方可以再嫁,避免以后有婚姻官司。而且古代说媒、定亲、结婚、离婚,其实都会落成文字。可见古人也并非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过不下去的,还是可以和平分手,而且还会写下契约,证明二人婚姻解除。女方可以再嫁,避免以后有婚姻官司。而且古代说媒、定亲、结婚、离婚,其实都会落成文字。
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古代的婚书。
古代结婚,从想结婚到真正结婚,有个复杂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唐宋时期,立婚书成为社会习惯。到了元代,婚书的形式和内容都趋于规范化,从法律上对婚书样式做了明确规定。有大家熟悉的通婚书、允婚书、合婚书等。然而,也有一些大家可能没见过的,诸如分手婚书、入赘婚书、纳妾婚书……以及,卖身婚书。
分手婚书:
以唐代敦煌《放妻书》最为著名
这些分手婚书用词典雅,浪漫温柔还煽情。追溯前世今生姻缘,说明分手原因,并且祝妻子分手之后,要认真梳妆打扮尽显姿色,再找一个好夫婿,不愧大唐风范。
“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入赘婚书
有的与娶妻婚书类似,注重礼仪和文辞,但是更多侧重强调男方的养老责任,以及将来所生子女的归属
“同岳父同居到老。日后生子传孙,该由长男传黄家,次男传白家”
纳妾婚书
纳妾通常不需行六礼,更多类似于买卖行为,需要立婚书。唐代已有明确法律规定,元明清纳妾婚书都有模板。
“凭媒人某人某氏,议配某境某人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日过门成亲”
卖身婚书
底层百姓,贫困或遭遇天灾人祸之后,通常会卖妻卖儿,有将自己妻卖与他人为妻形成的婚书,其中往往说明买卖原因,申明归属权,定好价格,还有简单的祝愿。
“因家庭清淡、日食难度,自情愿将妻汤氏配……陈芬为妻,议定聘金龙银一百五十大员。……择吉日完婚,传子及孙,财丁两旺”
“有次女一人年十四岁情愿许配……为妻……大洋六十元。如若投崖奔井,与娘家无干。”
辽宁省档案馆藏
《辽东都指挥使司类·信牌档》中有一份万历十六年的“卖身婚书”,女孩家贫被卖给别家做童养媳,并盖有被卖女孩手印脚印。
值得注意的是,唐宋元时期“婚书”通常都与婚姻关系有关,而目前所见明清时期徽州地区卖身文书,大多被称为“婚书”。此婚书不同于彼婚书跟婚姻关系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一张赤裸裸的卖身契。如:
嘉靖三十年《胡音十卖男婚书》,父母将儿子卖给别人做仆人,“凭媒妁中出卖与家主汪名下为仆,三面议做财礼银叁两五钱整”
顺治六年《阿谢卖婢婚书》,将自己家的婢女卖给他人当婢女,“今有使婢名唤小女……出卖与侄名下为婢”“立此婚书存照”
为什么将卖身契称为婚书?有人说,明代实行限制畜奴政策,但是民间依然存在大量人口买卖情况。为了防止触犯法律条文,卖身契上对于奴婢的称呼,通常也会改成“义男、义女”。卖身契也称为“婚书”。
编辑:陈瑜
来源:微信公众号“文博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