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款子竟然从账户里莫名的“飞”了,有内鬼还是……
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民事调解,何某应向王某履行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35万元的义务。但何某并未履行生效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普陀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到庭履行义务,但未果。执行法官经过仔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何某为非上海市户籍人员,其名下开设有沪市A股账户,股票账户内的有价证券变现后足以履行全部金钱债务,执行法官遂依法通过总对总系统网络查控上述股票。
为了防止意外发生,执行法官做了周密部署,先赶赴何某所开户的券商公司处,依法对其在营业网点的资金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同时,执行法官向其户籍所在地、生效调解载明的上海市常住地址、社保缴金单位所在地依法送达执行裁定书及限期履行义务告知书,望其在一周内到庭主动履行义务。
此后的一周里,何某既没有与执行法官联系,也没有向申请执行人王某表示自愿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遂强制平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股票,并将股票变价款自被限制的资金账户扣划至法院账户。
然而,在强制平仓的次日,执行法官接到来自券商的紧急电话:“强制平仓股票所得的变价款竟已不在被限制的资金账户中!”执行法官主动立即“复盘”情况,在券商的配合下,查明了平仓当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短短2小时的交易时间内,何某网上登录证券账户4次,相关钱款于9时31分转至何某名下保证金理财账户内。
在券商的配合下,法院第一时间追加了对其保证金理财账户的限制措施,以防股票变现所得款意外转移。同时,对资金流动情况进行了取证,以便追究隐匿、转移资产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通过“12368”系统平台,责令何某于当月专项执行活动日到庭接受法制教育。
不久,何某到庭说明情况,在开立证券账户之初,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置了闲置资金自动转入保证金理财账户的操作,场内购买其他非股票类理财产品,所以,何某表示该项资金流动是系统自动操作的结果,非自己人工所为。同时,其对自己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具结了悔过书,并获得了随其一同到庭的申请执行人王某的谅解。在确认钱交付给王某的情况下,执行解除了对何某的全部强制措施。
作者:何易 贺天牧
编辑:徐梦婷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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