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气下雨,年近六旬的蒋女士从甲板步入邮轮船舱时摔倒受伤,造成两处十级伤残。为此,蒋女士将邮轮公司与旅行社诉至法院。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该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邮轮公司和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鉴于邮轮公司已垫付医疗费用,遂驳回原告的诉请。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游客雨天手持饮料进舱摔倒,两处十级伤残
上海的蒋女士向旅行社购买了“海洋量子号”邮轮的“上海冲绳上海4晚5天”旅游产品。回程时,邮轮已靠泊码头,天空下起小雨,蒋女士跟随丈夫从14层露天甲板步入室内船舱时摔倒。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蒋女士手持饮料跟随丈夫先后经过两道自动门进入船舱,船舱内自动门边放有鼓风机且处于工作状态,舱内地砖为防滑地砖;在步入船舱过程中蒋女士未放缓步速或减小步幅。在蒋女士摔倒后,邮轮工作人员立即将她送医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用,后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蒋女士遂将邮轮所属的皇家加勒比RCL游轮有限公司(RCL Cruises Ltd,以下简称皇家加勒比游轮)和浙江国际合作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旅行社)作为被告起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7万余元。
双方各执一词,庭审激烈交锋
蒋女士认为,其摔倒受伤系因舱内地板湿滑所致;皇家加勒比游轮作为“海洋量子号”的经营人为此次旅游提供服务,在恶劣多变天气情况下有义务保障游客安全;国际合作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相对方,也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辩称,摔倒当日下雨,邮轮露天甲板有水是常事,蒋女士作为成年人对天雨路滑需小心行走以保证自身人身安全,应当具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摔倒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自身不注意所致。蒋女士也未能证明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存在过失,邮轮甲板与船舱分隔处铺设地毯,也打开鼓风机用于吹干地面,而且并无其他游客摔倒。
国际合作旅行社则认为,旅行社与蒋女士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并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蒋女士诉请依据的是侵权法律关系,故其不应被列为本案被告;其次,旅行社仅负责组团,地接社为其他旅游公司,其在本案中也无过错。
游客自负主要责任,邮轮公司担责两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保护原告蒋女士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风险做出提示,但天雨路滑、小心行走是日常生活的基本常识,并非邮轮旅游所特有的安全风险,无需其做出特别提示;事发时,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已采取了放置鼓风机用于吹干地面、安排员工在事发地附近拖水等必要的防水防滑措施, 但邮轮公共区域游客往来频繁,难免足底带水,要求邮轮采取的措施必须保证每时每刻每寸地面保持绝对干燥并不实际。而蒋女士作为成年人,从室外进入室内,理应在进门时注意减慢步速,擦拭脚底雨水或留心观察地面。从监控记录可以发现,蒋女士从甲板进入船舱后并无谨慎缓行的表现,故主要责任在其自身。当然,皇家加勒比游轮如果进一步采取放置安全警示牌、增加地毯长度等措施,或可更大程度降低游客不慎摔倒的风险。综合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与原告蒋女士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承担本起事故20%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蒋女士与被告国际合作旅行社订立了出境旅游合同,国际合作旅行社系组团社,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实际提供了邮轮游览服务,是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原告蒋女士既可以向有责任的履行辅助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国际合作旅行社在被告皇家加勒比游轮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何易 周晨佳
编辑:汪荔诚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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